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经营者可以使用“××网(网站、网店)”、“电子商务”、“网络平台运营”、“数字物流”等反映其经营特点或行业特征的词语作为企业(个体工商户)名称中的行业用语。如“广州市××菜篮网有限公司”、“广州市天河区××日用百货网店”等。
4.放宽住所(经营场所)限制。
只从事网上经营活动的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经营者,在符合国家及当地政府关于住所(经营场所)有关规定的前提下,可使用自有或租用的住宅作为住所(经营场所)办理工商登记。使用自有或租用的住宅办理工商登记的,除提交符合法定要求的有关材料外,经营者还应提交本人及房东同意进入经营场所监督检查的文书。
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经营者可以使用集中办公区域作为住所(经营场所)办理工商登记。使用集中办公区域办理工商登记的,登记机关在营业执照住所(经营场所)栏加注“集中办公”字样,并可根据申请人要求加注经营网址,如“××市××路××大厦××楼××室之×(集中办公);网址:https://www.××××××”。申请加注经营网址的,应提交经域名权属人(或所在网络交易平台服务企业)同意使用的证明文件。
5.放宽经营范围限制。
已取得营业执照的经营者开展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行为,其网上经营项目与营业执照经营范围相符的,无需再办理经营范围变更登记;网上经营项目超出营业执照经营范围的,应当依法办理经营范围变更登记。
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经营者可在其营业执照经营范围申请增加反映其网络经营特点及行业习惯的用语。允许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经营者在其经营范围中加注互联网经营许可证编号、网站备案编号等。
只从事网上经营活动的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经营者的经营范围,可申请使用“网上(利用互联网)经营(销售)××”或“网上(利用互联网)提供××服务”等用语,登记机关加注“(不含法律法规禁止的项目,不含许可经营项目)”字样。涉及前置审批许可项目的,登记机关凭有关批准文件(许可证件)核定。
6.为创业提供扶持与优惠。
高校毕业生、返乡农民工、下岗失业人员、残疾人、退役军人等人员开办网店从事网上经营,并申办为个体工商户的,一律免收登记费。对属于小微企业的,实施登记费用减免优惠。
二、加强行政指导,提高服务水平
7.通过多种形式实行网上服务。
简化登记许可手续,规范服务行为,缩短办证时限,增强服务意识,充分运用信息化手段,探索为网络经营企业提供全程网上登记注册和年检验照服务,积极采取提前介入、专人指导等方式,提供工商法规政策网上咨询,支持网络交易平台经营企业统一为在其网络交易平台上开办网店的经营者代为办理登记和年检验照等工商业务。
8.加强网络经营主体信用分类监管。
加强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行业信用体系建设,系统整合工商部门的网络监管平台、守重公示平台、信用分类监管平台等各项信息,全面征集记录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经营主体的信用信息,建立经营主体信用档案,根据经营主体的信用情况,实施有针对性的监管措施,全面实行信用分类监管。
9.加强商标品牌建设。
加强普及商标知识宣传和行政指导,努力提高市场主体的商标品牌意识,促进其提高商标的创造、运用、保护和管理能力,促使自主创新、自主品牌成为市场主体的核心竞争力。加强行政执法,严厉打击商标侵权行为,促进建立公平、有序的网络交易市场环境。
10.建立完善合同管理制度。
建立完善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经营者合同管理制度。研究制定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合同监管的办法和举措,探索制定相应的电子合同示范文本。确定一批重点企业开展合同帮扶,帮助其完善合同管理制度,规范网络签约行为,鼓励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经营者参与“守合同重信用”公示活动。加强对消费者的合同法律意识宣传,增强消费者在网络消费中防范合同欺诈的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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